動態(tài)與觀點

能源設備涉及質量問題,買方如何主張質量瑕疵?

2022-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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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 言 -

能源項目中,能源設備質量合格是項目正常運轉核心要素。但是能源項目往往設備技術復雜、項目運轉周期長,很多問題都是在項目驗收后才逐步暴露。

基于成本和運轉需求的考量,設備質量缺陷暴露后,企業(yè)也會優(yōu)先選擇維修、更換配件等方式盡量維持設備運轉。

但是在此過程中,如果沒有注意保留證據,則有可能導致證據滅失,造成有理無據、行權無力的局面。

- 探 討 -

一、因取證不利敗了官司

2020年4月,大唐聞喜公司起訴華創(chuàng)風能,主張華創(chuàng)風能向其提供的50套風機發(fā)電機組及設備存在嚴重的質量問題,經過多次維修調試,仍頻繁故障不能正常發(fā)電,交付兩年仍達不到試運營的驗收標準,因此訴請要求華創(chuàng)風能更換50臺風力發(fā)電機組及設備,并支付各項費用1.62億元。

根據大唐聞喜公司起訴狀所描述的事實,華創(chuàng)風能在設備已經延期一年多交付的情況下,安裝調試人員一直未能到位。

大唐聞喜公司不得已通知華創(chuàng)風能后,委托其他第三方公司提供后續(xù)供貨和技術服務。安裝調試期間發(fā)現華創(chuàng)風能所供產品存在嚴重質量問題,第三方公司盡力維修更換但不能解決根本問題。

后大唐聞喜公司委托北京鑒衡認證中心有限公司對設備進行了評估分析,顯示設備存在設計與生產制造缺陷,建議進行機組重新選型更換。

該案中,華創(chuàng)風能經法院傳喚,未到庭亦未發(fā)表意見。該案經太原中院審理認為,大唐聞喜公司的證據均為在未經華創(chuàng)風能確認現場及鑒材的情況下單方委托進行的鑒定,也未經過公證機構進行公證,不具有客觀公正性,不予采信,因此大唐聞喜公司未能證明設備存在質量問題。

大唐聞喜公司亦申請在訴訟中對設備是否符合質量要求進行司法鑒定,但太原中院認為,由于設備已經由第三方公司維修更換,導致設備質量問題的引發(fā)主體具有多樣性和不可確定性,故法院認為鑒定后無法確定責任主體,駁回了鑒定申請。

最終,太原中院駁回了大唐聞喜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大唐聞喜公司又因此產生了高達294萬元的訴訟費損失。截至本文發(fā)表之日,公開途徑未查詢到該案是否經二審審理。

維修減損時小心別喪失了鑒定基礎

基于機械設備的專業(yè)性,在一方主張設備出現質量問題時,往往會尋求通過司法鑒定程序確定設備質量是否符合合同要求。

但實踐中有時候會出現一種尷尬的情形:賣方不配合維修或已無力維修的情況下,為了不停工停產,買方只能先求助于第三方維修機構,再與賣方協商解決。

而一旦第三方進行拆卸設備、更換配件后,賣方則可能以設備系因第三方原因導致故障,或因更換了第三方的配件后導致已無法查明設備交付時的狀態(tài),進而主張無法對設備交付時是否存在質量問題進行鑒定,雙方陷入無盡的扯皮糾纏,這對于買方顯然是極為不利的。

二、買方應當這樣主張質量瑕疵

1. 從質量問題初次暴露之時,就應當強調證據的留存

機械設備的質量協商往往是一個非常漫長的過程,尤其大型、復雜、精密設備的采購和安裝,在場地、人工、產能等方面每天都涉及到巨額的成本。

因此極少有買方發(fā)現質量問題后即刻要求退貨更換的,大多數會經歷反復的維修過程。

而實踐中,賣方往往在維修初期,仍會秉持友好合作的態(tài)度,全力配合維修。在此階段雙方的關系基本也還能保持融洽,而隨著維修工作的持續(xù),雙方逐漸發(fā)現維修已無法解決質量問題后,則會發(fā)生糾紛。

而隨著維修工作的持續(xù),雙方逐漸發(fā)現維修已無法解決質量問題后,態(tài)度則會趨向于撇清責任、保護自己。

因此,對于企業(yè)來說,應當樹立日常證據保留意識:

(1)使用電子郵件、書面信函等可長久保存的方式發(fā)送重要文件。現場或電話溝通的,條件允許時可錄音錄像,或結束后及時發(fā)送會議紀要、工作聯系函等,以書面形式固定溝通結果。

(2)使用電子郵件、微信等網絡形式溝通的,注意確認對方人員身份。尤其使用微信溝通時,因微信昵稱、頭像均可隨意修改,建議在首次添加時以雙方互作自我介紹、發(fā)送工牌或名片等形式確認身份。

同時通過微信溝通的具體行動,后續(xù)以工作聯系函、維修記錄甚至廠區(qū)進門登記等書面形式予以固定佐證。

簡而言之,即企業(yè)應當有意識通過各種形式保留維修、反饋的全過程,以免未來發(fā)生糾紛時難以完成舉證責任。

2. 盡可能要求賣方參加質量反饋的全過程

賣方應對質量抗辯時,通常會主張系買方使用或維護不當、第三方介入導致因果關系中斷等等,因此賣方對維修過程的知情和參與則非常重要。

(1)及時將檢修、維修記錄發(fā)送給賣方。不可否認,實踐中確也存在買方為故意拖延付款,無理提出質量抗辯的情形。因此,日常維保檢修時,出現任何質量瑕疵,都應當及時通知賣方。同時亦應注意要求并保留賣方的回復。

另一方面,《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亦對買受人的及時檢驗和異議通知義務做了規(guī)定,該法第六百二十一條規(guī)定:

“當事人約定檢驗期限的,買受人應當在檢驗期限內將標的物的數量或質量不符合規(guī)定的情形通知出賣人。買受人怠于通知的,視為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符合約定。當事人沒有約定檢驗期限的,買受人應當在發(fā)現或者應當發(fā)現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不符合約定的合理期限內通知出賣人。買受人在合理期限內未通知或者自收到標的物之日起二年內未通知出賣人的,視為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符合約定……”

(2)第三方介入的情況下,建議仍通知賣方到場。無論是賣方不再配合維修,還是賣方技術已無力解決問題,或其他情形需第三方介入的情況下,建議每次維修時仍通知賣方到場,并保留通知記錄。

(3)由第三方維修的,務必及時制作詳細的維修記錄,并由現場各方簽字確認,為將來質量鑒定提供參考依據。如果賣方派員到現場的,盡量要求賣方人員在維修記錄上簽字,哪怕其對維修方式不認可,可以讓其在維修記錄上寫明異議。如前所述,基于對未來訴訟可能性的考量,此階段保留賣方知情并參與的過程非常重要。

(4)需更換設備或主要零部件,且賣方不在場時,在及時通知賣方的基礎上,封存拆除的設備或零部件,并對全過程予以公證或全程錄像。

如設備或相應零部件有編號、出廠識別碼等重要信息的,尤其注意在公證或錄像過程中特別固定相應信息,以免后續(xù)如雙方發(fā)生糾紛,因設備或主要部件滅失而導致案件事實無法查清。

3. 協調無望則應當機立斷提起訴訟

很多時候出于商業(yè)考量,企業(yè)往往對提起訴訟存在一定顧慮。但毋庸置疑的是,在雙方協商無望的情況下,盡早進入訴訟程序對于買方的權益保護有諸多不可替代的優(yōu)勢:

(1)訴訟手段是非常強硬而明確的表態(tài),有利于占據先機,促進談判。實踐中不乏有賣方先下手為強,在協商膠著之際先行起訴買方要求支付剩余貨款的。此時買方反訴質量異議,如前期沒有取證準備,則有可能法官會先入為主地認為買方是為了拖延支付貨款,則買方反而可能陷入被動。

(2)進入訴訟程序后,可盡快申請對設備質量是否符合合同要求進行司法鑒定。從證據效力上,由法院委托的司法鑒定效力顯著高于買方單方委托的質量鑒定。而鑒定完成后,質量瑕疵已有充分證據固定,本著減損原則買方可盡快更換設備或對設備進行大修,無需再擔心設備拆除或主要零部件更換等情形造成后續(xù)取證不能。

三、單方委托鑒定意見的效力紛爭

產品質量鑒定具有很高的專業(yè)性,但實踐中絕大多數鑒定機構自負盈虧,因此導致個別機構逐利性較強,存在鑒定程序不規(guī)范、超范圍執(zhí)業(yè)、不正當競爭等種種問題,大大削弱了鑒定機構的權威性。

但結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guī)定》第四十一條規(guī)定:

“對于一方當事人就專門性問題自行委托有關機構或者人員出具的意見,另一方當事人有證據或者理由足以反駁并申請鑒定的,人民法院應予準許”

可見,單方委托作出的鑒定意見并非完全不可采信,且推翻鑒定意見的舉證責任在于對方。

基于上述規(guī)定,最高人民法院在(2019)最高法民申3981號案件中論述:當事人訴前單方委托鑒定為法律所允許。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十八條規(guī)定:

“一方當事人自行委托有關部門作出的鑒定結論,另一方當事人有證據足以反駁并申請重新鑒定的,人民法院應予準許?!?/span>

本案鑒定由水清木華公司訴前單方委托,鑒定機構具有鑒定資質,鑒定程序亦符合法律規(guī)定。笨鳥公司認為鑒定結論不具有科學性,但未舉出足以推翻鑒定結論的證據,亦未申請重新鑒定,故其關于原審法院不應采信鑒定報告的理由不能成立。

雖然《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guī)定》對單方鑒定意見的效力和舉證責任分配作出規(guī)定,但必須考慮各案案情不同,為最大化保障己方權益,仍建議在質量瑕疵發(fā)生之初注意完善證據鏈條,且盡早提起訴訟,通過司法委托鑒定程序對產品質量瑕疵作出認定,以免橫生枝節(jié)、徒增成本。

- 結 語 -

近年來隨著國家“雙碳”政策的推進,能源行業(yè)涌入大量的競爭者,市場競爭加劇的同時,能源設備質量糾紛數量也逐年增多。

能源項目的建設往往存在資金投入大、運營周期長的特點,能源設備的質量保障是項目正常運轉的核心因素。

因此,在設備維保過程中如何最大化保障己方權益,培養(yǎng)員工的取證意識,對能源企業(yè)而言是必不可少的一環(huán)。

- 本文作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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