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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給另一半的財產,分手后還能要回來么?

2020-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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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夕剛過,許多情侶都在當天排隊領證,許下海誓山盟,十分浪漫。然而前段時間,一起男方要求女方返還戀愛期間送出的86萬“彩禮”事件,引起了網友的廣泛關注。據悉,在戀愛期間,男方轉給女方微信紅包以及買車錢,數額高達86萬之多。如今,類似的案例在國內屢見不鮮,從52萬元“愛情轉賬”到分手后要求歸還贈車,種種案例都提醒著大家,雖然“愛情價更高”,但在戀愛中也要注意好財產、彩禮等相關問題。那么,今天的這篇文章,我們就來聊聊男女關系中關于錢財處置的法律規(guī)定。

對于夫妻財產的確定、分割,法律已經有了較為明確的規(guī)定。但對于尚未登記成為夫妻前,男女雙方處于男女朋友或未婚夫妻的關系期間,一方給付另一方的財產如何定性,分手后是否可以主張返還,法律規(guī)定得并不十分清楚。

在司法實踐中,法院對于處于戀人關系的男女雙方中的一方給付另一方的財產,根據給付財產的目的主要分為兩大類:一類是彩禮,另一類是除彩禮外的財產。

法院之所以這樣區(qū)分,是由于彩禮是否應當返還,法律規(guī)定非常明確。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guī)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的;(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guī)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該規(guī)定的前兩種可以返還彩禮的情形非常容易理解,但對于如何理解第三種情形,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衡量標準,最高人民法院在2015年12月04日公布的49起婚姻家庭糾紛典型案例中第27王鵬與徐麗麗彩禮返還案典型意義部分認為,生活困難的衡量標準可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二十七條對“生活困難”作出的解釋確定,即“依靠個人財產和離婚時分得的財產無法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p>

因此,現階段對于應當返還彩禮的情形有了較為清晰的認識。但是如何界定一方給予另一方的財產是否屬于彩禮,法律對此并沒有明確的解釋。

但很多司法判例中,法院都對彩禮作出了解釋。

長子縣人民法院在其作出的(2014)長民初字第528號民事判決中表述,“根據本地風俗習慣,為締結婚姻關系且基于某種婚姻締結儀式上的程序而給付的財物即為彩禮”;延津縣人民法院在其作出的(2013)延民初字第170號民事判決中表述,“給付彩禮是指男女雙方為締結婚姻關系,按照當地習俗于婚前給付對方數額較大的金錢和物品,以表示欲與對方締結婚姻誠意的一種方式”;其他法院對于彩禮的解釋與上述判決書的表述較為相似,不一一舉例。

綜合上述解釋可知,判斷給付的財務是否屬于彩禮,主要應當參考三個因素:

1. 給付財物是基于當地的風俗習慣;

2. 給付的目的是為了締結婚姻關系;

3. 婚前或婚姻締結儀式上給付。

結合以上法律規(guī)定和判例,讀者在發(fā)生類似糾紛時,可以初步判斷所涉款項是否為彩禮,能否主張接受財物的一方返還。

關于除彩禮外的其他財物,根據其他相關判例,主流觀點是如果戀人雙方沒有明確約定給付的財物是借款,則一般認定為一方為促進雙方感情對另一方的贈與,特別是具有特殊含義的數字,如“520”、“1314”等。

由于財物,特別是貨幣已經給到對方,完成了贈與財產權利的轉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和第一百九十二條:“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二)對贈與人有扶養(yǎng)義務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一年內行使?!钡囊?guī)定,如果沒有一百九十二條規(guī)定的情形,或者沒有在法定期限內行使撤銷權,向法院主張返還,法院一般是不支持的。

當然,如果一方給予對方的不是貨幣,而是房屋等法律規(guī)定登記轉移權利歸屬的不動產,在未辦理登記轉移前是可以撤回贈與的。司法實踐中,也有法院認為戀人關系期間,一方贈與另一方財物是附結婚條件的贈與。雙方分手后,贈與方可以主張返還。

無論是彩禮還是一方給予戀人的其他財物,在主張返還時都存在一定難度。為減少矛盾的發(fā)生,建議讀者在作出處分財產的行為前考慮清楚法律后果,并保留相關證據,避免一時頭腦發(fā)熱處分財產或因為缺少證據而造成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