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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橋頭”商標引糾紛,法院一審判決……

2021-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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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北京市海淀區(qū)人民法院針對重慶橋頭火鍋飲食服務有限公司(下稱重慶橋頭公司)訴峨眉山市橋頭人家老火鍋店(下稱橋頭火鍋店)等侵犯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一案作出判決,判決橋頭火鍋店停止侵權并賠償重慶橋頭公司經濟損失4萬元及合理開支1000元。

  重慶橋頭公司訴稱,其享有第774890號“橋頭”商標的注冊商標專用權。橋頭火鍋店在店鋪招牌、菜單以及網絡平臺發(fā)布的被訴店鋪信息中使用“橋頭”字樣,侵犯其商標權。同時,橋頭火鍋店將“橋頭”作為企業(yè)字號,構成不正當競爭。

  橋頭火鍋店辯稱,被訴店鋪系因位于橋頭故而命名,與涉案商標不近似,其不構成侵權。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橋頭火鍋店侵犯了重慶橋頭公司的商標權,同時構成不正當競爭。據此,海淀法院一審作出了上述判決。

  目前,該案尚在上訴期內。

  點評

  企業(yè)、商家將與已注冊的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名稱以招牌、店鋪信息等形式展示在消費者面前,將起到識別服務來源的效果,屬于商標意義上的使用行為。此時,如果商家提供的服務與商標核定使用服務范圍相同或近似,根據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二項,可能導致消費者誤認為其提供的服務與商標權人存在關聯(lián),造成相關公眾混淆的,即構成侵犯商標權行為。而在衡量上述行為是否會造成相關公眾混淆、誤認時,需要綜合考慮涉案商標的知名度、使用情況及被訴侵權行為發(fā)生的地域、時間、規(guī)模、價格、銷售數量、主觀過錯等因素進行判斷。

  當企業(yè)、商家將與已注冊的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名稱注冊為字號的情況下,如果違反誠實信用原則和商業(yè)道德,導致相關公眾產生來源或關聯(lián)關系的混淆,即使規(guī)范使用,也可能會依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認定構成不正當競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