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態(tài)與觀點
- 引 言 -
提起“武大郎”,大多數(shù)人會想到《水滸傳》中一個角色,但極少數(shù)人會知道到這是一位烈士的姓名。2019年,“武大郎”商標的注冊申請遭國家知識產權局駁回,原因是“武大郎”為我國烈士,用作商標易產生不利的社會影響,被駁回注冊。
電影《你好,李煥英》大火,電影出品方北京京西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全類申請注冊“你好,李煥英”商標引發(fā)關注,該系列商標目前尚在審查中,有人擔憂因為李煥英與烈士同名,可能會以其具有不良影響被國家知識產權局駁回。
“你好,李煥英”和“武大郎”商標雖都和烈士撞名,但以筆者來看,二者的命運大概率會存在很大不同。
- 探 討 -
一、注冊商標不得具有欺騙性或不良影響
《民法典》規(guī)定,自然人享有姓名權,有權依法決定、使用、變更或者許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該規(guī)定在體現(xiàn)自然人對其姓名所享有的人格利益和財產利益同時,還特別反映了姓名可能具有的社會公共利益或者社會、政治影響。
自然人姓名之所以在商業(yè)競爭中受《商標法》和《反不正當競爭法》的保護,是因為姓名背后的經(jīng)濟利益,但這也僅是從姓名所具有的私權屬性層面來看的。
任何私權的行使都不得損害公序良俗、社會公眾利益,商標作為公開使用的標記符號,更不能對社會、經(jīng)濟、政治、宗教等產生不良影響。
根據(jù)現(xiàn)行商標法及司法解釋,沒有合理理由將知名人物的姓名作為商標申請,大概率會被國家知識產權局援引《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規(guī)定的欺騙性條款、或者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的不良影響條款而駁回。
例如張潮欽申請注冊的“李小龍”商標被認定具有不良影響,前段時間風靡一時的“丁真”,大量搶注商標即被國知局以商標具有欺騙性駁回。
2019年5月1日開始實施的我國《英雄烈士保護法》第二十二條明確規(guī)定“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將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用于或者變相用于商標、商業(yè)廣告,損害英雄烈士的名譽、榮譽?!?nbsp;
自此,先后有“武大郎”、“柳香”、“蘇影”等多枚商標因撞名烈士而被國家知識產權局認定具有不良影響而駁回。因為這些商標作為烈士姓名已經(jīng)牽涉社會影響和公共利益。
但是,前述英烈姓名商標被駁回有一個共同特點,那就是商標申請人并未提供注冊這些商標的合理理由。
根據(jù)國家知識產權局的審查標準,即使對于與烈士姓名相同的商標注冊申請,存在商標名稱與企業(yè)字號、法定代表人姓名、股東姓名、申請人姓名相同等具有正當理由的,如無在先權利障礙,可予以初步審定。
例如,大家熟悉的李寧體育、王守義十三香、楊國福麻辣燙,雖然這些商標都與烈士重名,但因為與申請人、股東或法定代表人名字相同,是可以注冊的。
此外,如果商標名稱的含義已強于烈士姓名,例如“萬代云”商標,也不宜認定構成不良影響。再例如,“李橋”為烈士姓名,但商標申請人地址在“李橋村”,其將“李橋”作為商標申請也具有正當理由。
二、注冊商標需尊重在先權利
但是烈士姓名作為商標可以注冊,正當理由只是必要條件,而非充分條件。我國商標法以保護申請在先的商標為原則,因此姓名商標可以獲準注冊還有一個重要的前提就是并無在先權利障礙。
因為自然人同名同姓者多,在其人格權利范疇內,同名同姓者均可使用其姓名,而無需改名。
避免來源混淆是商標法基本原則,一旦將姓名用于商業(yè)領域,作為區(qū)分商品來源的標識使用,商標權具有天然的排他屬性,即使不同主體將姓名作為商標申請均有合理理由,但其并不一定符合商標法。
在后申請必須尊重在先申請,尤其是當在先申請商標的顯著性或知名度越高,在后申請人規(guī)避義務越高。
不提出商標注冊申請,僅在實際提供的商品或服務上使用其姓名商標,同樣需要尊重在先權利。
例如以下案件:
北京慶豐包子鋪與山東慶豐餐飲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標權糾紛再審案件
【(2016)最高法民再238號】
原告慶豐包子鋪在先注冊使用“慶豐”商標及字號,“慶豐”商標經(jīng)過幾十年使用具有較高知名度,被告主張其被訴侵權商標“慶豐”系來源于法定代表人徐慶豐的名字,為合理使用。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慶豐餐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為徐慶豐,其姓名中含有“慶豐”二字,徐慶豐享有合法的姓名權,當然可以合理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徐慶豐將其姓名作為商標或企業(yè)字號進行商業(yè)使用時,不得違反誠實信用原則,不得侵害他人的在先權利。
徐慶豐曾在北京餐飲行業(yè)工作,應當知道慶豐包子鋪商標的知名度和影響力,卻仍在其網(wǎng)站、經(jīng)營場所突出使用與慶豐包子鋪注冊商標相同或相近似的商標,明顯具有攀附慶豐包子鋪注冊商標知名度的惡意,容易使相關公眾產生誤認,屬于給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行為,其行為不屬于對該公司法定代表人姓名的合理使用。
- 結 語 -
綜上,烈士姓名或者其他姓名并非絕對不能注冊為商標,關鍵是要有合理理由且不存在在先權利障礙。
“武大郎”商標與烈士重名,申請人并未提供注冊該商標的合理理由,因此被駁回注冊。
而“你好,李煥英”商標與“武大郎”商標不同,其申請前并無高度近似或相同的商標申請,因“李煥英”系賈玲母親的姓名,如果電影出品方與賈玲就該姓名商標注冊達成了一致意見,或者賈玲對此不持異議,該商標并非損害他人在先權利,電影出品方將電影名稱作為商標注冊,其注冊具有一定合理性,且該商標并非僅包含烈士姓名,相關公眾對商標整體含義的認知顯然強于對烈士姓名“李煥英”的認知,因此該系列商標存在被初步審定的較大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