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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都業(yè)績丨恒都劉琪晴律師代理一起合伙基金LP境外紅籌上市退出案件取得圓滿解決

2025-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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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由恒都律師事務所劉琪晴律師代理的某合伙基金LP境外紅籌上市退出案委托人收到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的終審裁定,準許對方撤回上訴,標志著這起跨時兩年的投資退出糾紛獲得圓滿解決。

案件委托人系某基金,其作為有限合伙人LP以基金資產(chǎn)與主要被告共同成立合伙企業(yè),約定以境外投資的方式投資至某擬上市公司,并同時約定了在投資無法完成情況下的退出事項。委托人懷疑合同簽定方、中間投資方及最終被投資方均存在不當行為,故以共同被告的方式起訴退出。因案情復雜,涉及香港和外國等多個法域,且訴訟過程出現(xiàn)法律更改,既往國內(nèi)判例支持較少,本案難度可想而知。


在案件受理階段,一外國被告以其與委托人無直接合同關(guān)系,其在中國大陸內(nèi)無資產(chǎn)等理由,要求按照“禮讓原則”,以中國法院管轄不方便為由,要求將對其起訴移送至外國法院。律師在抗辯中指出,案件起訴前3天,中國民事訴訟法修改了“禮讓原則”,以擴大管轄為原則,且本案中外國公司已積極應訴,不存在法院審理不方便的問題,成功說服了法官,確立了本案的管轄權(quán)。

在案件審理階段,對方以紅籌上市中代持即等于投資完成,簽約前已告知委托人存在代持,且訴訟過程中已解除代持為主要抗辯。律師當庭指出代持與實際持股存在收益、風險等多方面的不同,委托人已要求退出主張權(quán)利,對方不能在訴訟過程中免除法律責任。此外,律師與公司法務相互配合,查詢到最終擬上市方香港交易所的最新招股說明書中,存在分配利潤的情形,隨機向法院指出投資實際未完成。

在法律適用方面,對方主張委托人作為有限合伙人,未清算不得退出合伙企業(yè)。律師通過檢索案例、論文等方式,指出本案為合同糾紛,而非退伙糾紛,應適用《民法典合同編》。與公司法明確禁止股東擅自撤資不同,法律沒有明確規(guī)定合同糾紛下合伙人不得退出。

在律師和公司法務的緊密配合下,深圳前海合作區(qū)人民法院支持了委托人退出的訴求。部分被告上訴后,撤回上訴,案件取得圓滿的結(jié)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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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團隊

劉琪晴律師碩士畢業(yè)于北京大學,本科畢業(yè)于中國人民大學,期間在巴黎政治大學交流訪問。劉琪晴律師作為中國注冊會計師,同時精通法律與公司金融領(lǐng)域,其參與編寫的金融監(jiān)管本科教材(清華大學出版社)已于2022年出版。劉琪晴律師曾有某法院實習經(jīng)歷及某頭部律所的從業(yè)經(jīng)驗,專注代理復雜訴訟案件,曾參與審理、代理大量的民商事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