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態(tài)與觀點
搜索服務提供商為提供搜索服務,以遠小于原圖尺寸、遠低于原圖分辨率的方式提供縮略圖,可以構成對原圖的合理使用,不侵犯原圖著作權人的信息網絡傳播權。該行為的合法性已在國內外司法實踐中得到認可,也得到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害信息網絡傳播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的確認。但是,如果搜索服務提供商在上述縮略圖上加載廣告鏈接,致使用戶在點擊該縮略圖時,直接跳轉到廣告頁面,該行為是否仍然可以構成合理使用呢?今年,上海高級人民法院公布的“360圖片搜索著作權侵權糾紛案”回答了這一問題。
該案原告陳某某是“玉佛寺覺醒大和尚楊枝甘露”等攝影作品的著作權人,涉案圖片原始發(fā)布在人民網圖說中國論壇。被告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下稱奇虎公司)是“360搜索”的主辦單位,可以提供關鍵詞圖片搜索服務。陳某某訴稱,以“上海玉佛寺”“上海玉佛寺大雄寶殿”“上海玉佛寺大雄寶殿移動”等關鍵詞在“360搜索”進行圖片檢索,奇虎公司提供的縮略圖結果中,包含了其拍攝的涉案圖片。奇虎公司在部分涉案圖片縮略圖上標注“廣告”,并加載了透明廣告鏈接圖層,點擊縮略圖,不能點擊縮略圖本身,而是點擊了透明圖層上的鏈接,跳轉到第三方廣告頁面。陳某某認為,奇虎公司的該行為侵犯了其信息網絡傳播權。上海知識產權法院支持了陳某某的這一主張,判決奇虎公司賠償陳某某的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
縮略圖是原圖的“縮小版”,以存儲的方式存在于搜索服務提供商的服務器中。搜索服務提供商將縮略圖置于信息網絡中,使公眾能夠在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以下載、瀏覽或者其他方式獲得,無疑提供了原作品的復制件,實施了受著作權法控制的信息網絡傳播行為。搜索服務提供商是否應當為該行為承擔法律責任,關鍵在于該行為是否構成著作權法所稱的合理使用。
我國司法實踐中經常借鑒美國版權法中分析合理使用的“四要素”來檢驗相關行為是否構成合理使用,包括使用行為的性質和目的、被使用作品的性質、被使用部分的數量和質量、使用對作品潛在市場或價值的影響。其中,第一個要素與第四個要素的分析對于合理使用的認定尤為重要。從“四要素”角度出發(fā),提供縮略圖構成合理使用的關鍵在于,其目的是為了便于用戶大致了解原圖的內容,以確定是否前往其所在網站進行觀看,而非單純地原樣再現原圖的美感。因此,該行為對原圖的利用實現了從展示美學價值到提高搜索效率的“轉換”,而這種“轉換”使得對縮略圖的利用產生了不同于原圖的功能和價值,但與此同時,又不會對原圖的潛在市場或價值產生不利影響。
但是,當搜索服務提供商提供縮略圖的目的不在于完成搜索服務,而是在其上加載廣告鏈接以吸引用戶進入相關廣告頁面時,該行為的目的脫離了合理使用所能容忍的范圍。雖然以廣告為目的使用縮略圖也不同于原圖作者的創(chuàng)作目的,但是這種使用行為僅僅是將原圖當作營利工具,不但擠壓了原圖版權人以同樣方式利用其作品獲利的空間,還有可能降低他人對原圖的評價,損害原圖版權人的合法權益。
需要注意的是,合理使用也并不完全排斥商業(yè)性使用原作品的行為,但其前提仍然是,使用人“轉換”出了積極的價值增量,使得社會公眾可以從中獲益,并且沒有不合理地損害原作品權利人的利益。搜索服務提供商在縮略圖上加載廣告鏈接,除了有利于其自身進行廣告推廣以外,對于進行搜索的用戶和原圖版權人而言并沒有產生應有的積極意義。對于用戶而言,其進行圖片檢索的目的不只是為了找到縮略圖,而是為了找到原圖;對于原圖版權人而言,由于用戶搜索到縮略圖后不能進一步跳轉到原圖鏈接,原圖版權人的利益也難以實現。由此可見,在縮略圖上加載廣告鏈接不是著作權法所能豁免的合理使用行為,侵犯了原圖版權人的信息網絡傳播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