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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奇門遁甲》”案看法定賠償的適用

2021-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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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簡介】

  北京愛奇藝科技有限公司依法享有影視作品《奇門遁甲》在國內獨占專有的信息網絡傳播權。環(huán)球天成科技(無錫)有限公司未經合法授權,通過其運營的“甜橙視頻”安卓手機端、安卓平板電腦端應用程序提供涉案作品的在線播放服務。愛奇藝公司認為,環(huán)球天成公司的上述行為侵犯了其享有的信息網絡傳播權。

  北京互聯(lián)網法院經審理后,判決環(huán)球天成公司賠償愛奇藝公司經濟損失5萬元及合理開支3000元。愛奇藝公司和環(huán)球天成公司因賠償數額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作出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律分析】

  環(huán)球天成公司未經愛奇藝公司許可,通過其開發(fā)運營的APP提供涉案作品在線播放服務,使公眾可以在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涉案作品,構成直接侵權,應當對其侵權行為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著作權侵權案件賠償數額的確定方式有以下幾種:權利人因為侵權受到的實際損失,侵權人的違法所得,法院依法酌情確定(法定賠償)。只有在權利人損失和侵權所得無法明確確定的情況下,法院方可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jié),行使自由裁量權,適用法定賠償。

  該案中,愛奇藝公司提交了相關新聞報道等欲證明涉案作品具有較高知名度和市場價值,但無法證明愛奇藝公司因環(huán)球天成公司的侵權行為所造成的具體經濟損失。環(huán)球天成公司提交了相關網頁截圖、公證書欲證明涉案APP下載量小、涉案作品實際點播次數少、收益低。但法院認為雙方提交的證據所顯示的下載次數明顯不相符,無法完整反映涉案APP的相關收益或環(huán)球天成公司的違法所得,故法院根據實際案情適用法定賠償方式合理確定了賠償數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