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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當展示他人書法,當心侵權!

2021-0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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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今,電商平臺已成為展銷書法繪畫等作品的重要渠道,但如果不能正確處理授權問題,則很有可能會引發(fā)著作權糾紛。
  因認為南京金網藝購電子商務有限公司(下稱金網公司)等四被告未經授權擅自展示、銷售自己創(chuàng)作的書法作品《沁園春》的復刻畫,并對自己進行了詳細介紹,相關行為涉嫌構成著作權侵權,知名書法家張錫良將四被告訴至法院。近日,湖南省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下稱長沙中院)對該案作出二審判決,認定金網公司侵犯了涉案作品的信息網絡傳播權,須賠償張錫良經濟損失等共計10萬元,維持了一審判決。
  據了解,該案涉及如何界定作品類型和權利保護范圍等多個問題,而這也是此類糾紛爭議的焦點問題。一審、二審法院抽絲剝繭對這些問題進行了詳細說理,對此類案件的審理具有參考意義。
  提起侵權訴訟
  張錫良,號悲風,是中國書法家協(xié)會會員,其作品多次參加國內外重要展覽并斬獲多個獎項。張錫良稱,其于2019年發(fā)現(xiàn)金網公司未經許可擅自在其經營的電子商務平臺上展示、交易了自己創(chuàng)作的書法作品組合《蘭亭韻》中的一幅作品,即《沁園春》,并對自己的信息進行了詳細介紹。張錫良認為,金網公司的相關行為涉嫌構成著作權侵權,在溝通無果后,將金網公司及其他三被告共同起訴至法院,并索賠經濟損失。
  一審法院經審理后認為,金網公司雖辯稱其已就平臺出現(xiàn)涉案作品及作者介紹的行為同該案被告湖南華強藝術品交易中心有限責任公司(下稱華強公司)簽有合作協(xié)議,但金網公司未向法院提交其與華強公司的合作協(xié)議,應自行承擔不利后果。金網公司的上述行為侵犯了張錫良對涉案作品享有的信息網絡傳播權。一審法院在綜合考慮涉案作品的市場價值、金網公司主觀過錯程度、侵權情節(jié)等因素后,酌定金網公司賠償張錫良經濟損失共計10萬元。
  一審判決后,張錫良與金網公司均不服,分別上訴至長沙中院。
  張錫良的主要上訴理由為:一審判決以原告未提交侵權復刻畫的實物交易為由,否認侵犯了復制權,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均錯誤;一審判決的賠償金額過低,不符合案件事實和侵權情節(jié)等。
  金網公司則上訴稱,平臺雖展示了原告的作品和信息,但沒有任何交易者從平臺線下提貨,實際交易的商品是其他畫家的作品,而非張錫良的作品。金網公司沒有獲利的主觀意圖和客觀事實,而且已經及時更改。
  長沙中院結合在案證據后,維持了一審判決,駁回了二上訴人的全部上訴請求。
  具有何種權利
  在上述案件中,原告主張四被告侵犯了其就涉案作品享有的發(fā)表權、發(fā)行權、復制權和信息網絡傳播權等多項權利,一審和二審法院結合在案證據僅支持了原告關于被告侵犯信息網絡傳播權的主張。那么,法院作出上述判決的依據是什么?在司法實踐中,當事人應該主張何種權利?
  根據我國現(xiàn)行著作權法第三條及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四條等相關規(guī)定,書法作品雖然是由文字構成,但是其主要的藝術價值并非來源于其所承載的文字內容,而在于作者通過對筆畫線條的藝術表達呈現(xiàn)出的審美價值。因此,書法作品被歸類為美術作品,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對他人書法作品進行拍照、復制,然后再印刷銷售等行為,除符合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規(guī)定的合理使用的情形外,都涉嫌構成著作權侵權。”北京市中聞律師事務所律師雷電在接受中國知識產權報記者采訪時表示。
  雷電介紹,具體來說,如果是涉及他人沒有發(fā)表過的作品,則會涉嫌侵犯作者的發(fā)表權,即決定是否要將作品公之于眾的權利;如果復制、銷售時沒有標明作者,涉嫌侵犯作者的署名權;此外,復制銷售的行為還涉嫌侵犯作者的復制權、發(fā)行權。如果銷售的渠道為網絡,那么大概率會將作品圖片通過網絡展示,還會涉嫌侵犯作者的信息網絡傳播權。比如,在上述案件中,雖然法院認定由于涉案作品已經發(fā)表,且被告標明了作者,因此被告沒有侵犯發(fā)表權和署名權,但在案證據表明,原告提供的證據可證明金網公司經營的平臺展示了涉案作品和作者簡介,故金網公司實施了以網絡方式可以使公眾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的行為,即實施了信息網絡傳播行為。因此,被告構成對原告涉案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的侵犯。
  提高保護意識
  記者在采訪中了解到,在司法實踐中,擅將他人書法作品進行復制再銷售而引發(fā)的著作權糾紛并不少見。那么,相關從業(yè)者應該如何避免此類糾紛?原創(chuàng)作者又該如何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呢?
  以上述案件為例,該案作者與部分被告之前就涉案作品的運營、推廣和銷售等簽有合作協(xié)議,但最終雙方對簿公堂,這從一定程度上表明,協(xié)議的約定和履行存在不完善之處。在雷電看來,原創(chuàng)作者專注創(chuàng)作,但缺乏足夠的商業(yè)運作能力,為了將其作品市場化和商業(yè)化,他們與相關企業(yè)或機構的合作在所難免。然而,著作權又涉及多項權利,每一個環(huán)節(jié)處理不慎都有可能引發(fā)著作權糾紛。要避免此類糾紛,應聘請專業(yè)的律師,盡可能清晰地約定作品的授權權項、授權的地域和時間范圍以及運營方式等。
  值得關注的是,在上述案件中,雖然被告經營的平臺展示了原告涉案作品,但原告未對該作品的復制件進行實物取證,未能證明金網公司以出售或者贈與方式向公眾提供了涉案作品的原件或者復制件。此外,原告提交的證據也沒有對交易數據進行舉證。因此,法院對原告關于被告侵犯其復制權、發(fā)行權以及索賠30萬元的主張未予支持。
  “由此可見,當事人的取證十分關鍵,如果取證環(huán)節(jié)出現(xiàn)瑕疵,相關訴訟請求就很難獲得法院的支持?!崩纂娬J為,權利人在發(fā)現(xiàn)疑似侵權行為后,應當在訴訟開始前盡可能較為完善地固定好證據,因為一旦進入訴訟程序,著作權侵權證據極易滅失。從司法實踐來看,法院認可的證據固定方式主要有公證處的公證、權威機構推出的時間戳服務等。當然,固定證據過程中要注意證據鏈條的完整性,這一點不能忽視。